本网讯(詹保余)日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在公交车上盗窃100元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扒窃100元,处罚1000元真不划算啊!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18时30分许,27岁的湖南省新化县聋哑人仅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阳某窜至西安市一辆西行的611路公交车上,当车行驶至该市莲湖区沣镐东路附近时,盗窃被害人康某某挎包内人民币100元,被发现并抓住,阳某将钱扔到地上,被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在法院公开庭审中,被告人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系聋哑人,且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人民币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聋哑人,且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从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