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渊明说:“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王林为了让他人帮自己抓住仇人邹勇并置其于死地,签了“承诺书”,也堪称奇文。可能是因为大师身上的新闻太多,看点太多,至今还没有人撰文与大家分享“承诺书”的离奇之处。这些离奇处,大约可以看到,金钱、权力、法律,在“大师”心目中各处于什么位置。 在王林签署的一份印有红手印的“承诺书”的文字显示,“我本人王林委托林某某、黄钰刚两人办理邹勇案件事宜的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现金分两期支付。1、免去邹勇人大代表身份后三天内,支付陆佰万元整,2、公安机关抓捕邹勇归案后,三天内付清陆佰万元整,否则本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网上看到有人替王林辩护,说他是叫人通过合法途径做这些事,那就不妨看看王林合法在哪儿。首先,何来承诺书所称的“邹勇案件”?公、检、法哪家立案了?或者王林本人有立案的资格或资质?但是,王林不但“立案”了,还开始“办案”了:“王林委托林某某、黄钰刚两人办理邹勇案件……”再看看大师“办案”的范围,不仅涉及公安,还涉及人大。而且,“逮捕”、“免去人大代表身份”等各个具体目标的达成,王林都明码标价。另一份“承诺书”里面,若判邹勇死刑,王林开价500万元。
从“立案”到“办案”,直至“给邹勇判死刑”,“承诺书”表明,王林负责出钱,出钱即“立案”;拿钱的人负责实现王林所要的结果,至于中间的过程,用什么手段,承诺书没有提到。但是,有一点是没有疑问的:让钱飞一会儿。
王林是有头脑的人,他也懂得做事要有“合法性”。他在承诺书中所说的把邹勇“抓起来”、“判死刑”,应该是指走法律程序实现这些目标。这也是有人替王林辩护的理由,说他是叫人通过合法途径做这些事。这样的辩护,至少也是法盲式的辩护。本来,是否判刑,判什么刑,都是要开庭审理才能决定的事,但是,人还没抓到,王林已经给邹勇的死刑出了价码。可以判死刑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起诉都不用个人出面,更不用当事人出钱。出500万元,达到判处邹勇死刑的目标,这还是“合法途径”吗?再说,没有人会傻到在“承诺书”里留下买凶杀人的证据。
绕开法律程序,自己出钱,找人抓邹勇,王林显然更相信“关系”、“背景”,而不信任法律,或者说不相信当地法院。王林第一相信的是钱,第二相信的是黄钰刚口中“上面”的人:用钱从“上面”的人那里去购买权力,然后用权力操纵、影响法律的实际运用。钱、权、法如此“嫁接”在一起,这就是王林的“办案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