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在山东东营市看守所的威海中院原副院长于明丽,因辱骂值班民警及严重闹监被加戴械具,随后自称不能行走,而当地医院检查后称她“诈病”。 于明丽怀疑检查结果,申请北京专家会诊。东营市看守所四次向主审本案的滨州中院发函,提请法院对于明丽的申请作出明确答复,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但均未收到回应。
2015年4月,于明丽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十年,上诉至山东高院后,她的辩护律师向山东高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至今未得到答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近日,山东高院宣传处负责人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该院已知晓于明丽的情况。但该负责人未就如何处理申请作出答复。
因涉嫌枉法判决罪、受贿罪被刑拘
2013年9月,调往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当副主任不足三个月,于明丽因涉嫌犯民事、刑事枉法判决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而在此之前,于明丽一直在威海中院工作,历任该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委会专职委员。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她任威海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自刑拘被羁押在东营市看守所后,于明丽因加戴械具,引发一场持续近一年的申请。
东营市看守所称,2014年5月1日,于明丽因辱骂值班民警及严重闹监,被加戴械具。十多天后,械具解除,于明丽反映称全身麻木,不能行走。
2014年5月和7月,东营市看守所先后将于明丽带至东营市人民医院和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检查。
第一次诊疗结果显示,她的四肢肌电图检查无明显异常。在治疗意见一栏中,医院写明:“颈托外固定,带腰围;请神经内科会诊;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但第二次诊断,医院称她“诈病”
,不过医院还称:“如果于继续不主动活动下肢及行走,其双下肢肌肉将萎缩以致不能行走。”
于明丽对医院的鉴定结果表示怀疑,遂申请北京专家会诊,鉴定病情。
2014年8月底和9月下旬,东营市看守所先后向滨州中院发函,就于明丽要求专家为其看病的情况,提请法院给予明确答复,但未获回应。此后,东营市看守所还于2014年11月3日发函,建议滨州中院对于明丽变更强制措施。
在函中,东营市看守所称,于明丽双下肢不能行走的病症已持续四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现有医疗条件有限,如贻误治疗可能造成病情日益严重的后果。
不过,于明丽的辩护律师王兴称,从案卷材料看,滨州中院均未回应东营看守所的发函。
7月31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东营市看守所询问于明丽目前健康状况,该所负责人称于的身体很好。但当追问于能否正常行走时,该所负责人则表示:“须得到上级宣传部门的批准才能答复。”
一审认定受贿28万判刑十年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在2006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于明丽直接或伙同其丈夫刘玉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违法过问、干预其他审判人员办理案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于明丽的刑事责任。
本案由山东高院指定滨州中院审理,该院审理后确认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认定于明丽受贿数额为28万余元。最终,以受贿罪判于明丽有期徒刑十年。 2015年4月16日,滨州中院一审宣判,于明丽不服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目前山东高院已立案审查本案。
王兴说,每次会见,于明丽均是由同监的人背过去,或是用推车推过去。鉴于此,他于2015年6月19日向山东高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邀请北京的专家鉴定病情,“若鉴定结果确是诈病,她愿意承担相应后果。”但这一申请至今未得到回应。
王兴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月31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采访山东高院宣传处负责人,他表示该院已知晓于明丽的情况,但关于如何处理律师申请,他未回答便匆忙挂断了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