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呼吁《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禁止性条款 强化家长监护责任 对比:欧美国家父母监管不力重则坐牢
假期是孩子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高发期。记者统计2014年以来广州白云、天河、花都区法院审理的55件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现,6~9月的暑假和1~3月的寒假是孩子受伤的高发期,55个受伤害孩子中,有42个是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占比约76%。
受到意外伤害的未成年人多以低龄儿童为主。记者梳理55份案例发现,有43人为10岁以下儿童,占比78%,最小的事发时年仅1岁4个月。孩子们发生意外伤害的地点多集中在室内,包括商场、学校、景区等,占比约65%,但发生在家里的意外伤害案仅有1件,是白云区一名3岁小孩在租住的屋里玩打火机进而引发火灾,结果小孩不幸窒息而亡。
分析孩子发生意外伤亡的原因,主要有玩耍受伤、摔伤、撞伤、动物伤害、交通道路伤以及溺亡等。其中,玩耍受伤多见于玩耍游乐设施过程中受伤以及和伙伴、同学游戏过程中受伤,占比约25%。
记者近日对广州多家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近四成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件中,家长都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据统计,2014年以来广州白云、天河、花都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55件,其中判决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有23件,至今未有一件案例因家长监管缺失而被追究其刑责。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实习生陈卿媛
通讯员邓娟、曹彦、黄思铭、宁宇
记者统计55件案例发现,三成儿童意外伤害案件都发生在商场,事故原因主要是儿童在商场游乐场玩耍时受伤。
记者近日走访广州海珠、天河、白云区多家商场发现,一些游乐设施还是存在或大或小的安全隐患,例如海珠区一家商场的超级迷宫游乐项目结构很复杂,如果螺丝松动,孩子极易摔伤。在多家游乐场里,不时可看到工作人员在偷玩手机或做其他不相关事情。
记者走访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家长不太注重孩子的游玩安全。在白云区一家商场,记者看到几个小朋友一起玩碰碰车,两个大的孩子也只是初中模样,小的孩子也只有三四岁,但他们玩耍全程都没有一名家长在旁。
天河区一家商场的溜冰场也吸引了不少孩童,但很多孩子身旁都没有大人陪同。即便一些家长陪孩子进了游乐场,也是让他们独自玩耍,家长们则坐在很远地方玩手机,有的家长甚至带来了电脑在专心制作PPT赶工。
走访:部分家长不太注重孩子的游玩安全
典型案例:
7龄童商场滑冰被撞
家长被判担责三成
值得注意的是,55件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例中,有26件在事故发生时,孩子的父母没有在孩子身边,占比约47%。孩子发生意外伤亡,家长监管不力也要承担责任。
记者统计55件案件显示,法院判决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有23件,占比约42%,但未有一例案件中家长被判承担全责。梳理家长需要担责的23件案例中,家长被判承担30%责任的居多,共计有9件,占比39%,最少的也被判担责20%,最多的担责90%。
7岁的童童(化名)独自一人到广州天河某商场溜冰场内溜冰,入场溜冰时他没有穿戴护具。在溜冰的过程中,童童侧向滑入溜冰人流时不慎滑倒在杨某(成年人)脚下,将正常滑行的杨某撞倒在地。杨某在倒地前因失去重心,其左脚冰刀将童童左眼撞伤。后送医治疗后,童童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后,童童的父母将杨某和溜冰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童童是被杨某的冰刀致伤,但杨某是正常溜冰被动摔倒,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无意识的,其既不存在故意,亦不存在过失,因此杨某不应对童童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溜冰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该活动,经营者应当有特殊的要求和保护措施;同时,童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法定的保护童童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他们允许未满10周岁的童童进行溜冰这种活动,理应意识到可能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为童童提供保护装备并安排成人陪同,但童童的父母却让童童在无任何护具保护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溜冰场溜冰,对童童受伤也存在监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溜冰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童童各项损失3万余元,童童的父母则自行承担30%的监护责任。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对家长监护责任都有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但现实是,至今未见有父母因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致死、致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几乎为零。
在欧美国家,父母有责任监护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将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均被视为危害儿童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比如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法官说法:强化监护人责任感 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梅州中院法官指出,每当孩子出事时,绝大多数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责中,很少能够检讨反省自己是否切实履行了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监护责任。
同时,公众也大多认为损失了孩子的家庭是最应得到同情的,很少有人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悲剧完全可以从父母或者其他相关监护人那里减少甚至杜绝,只要监护人稍加注意,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该法官指出,孩子成长,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在国家层面,应加强和细化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禁止性条款,如增加“家长避免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在家中”等条款,以此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