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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7名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 无一例全额追回赃款
发布日期:2015-8-29   查看次数:6383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允诺百分之三四十的高额利息,800余人将4500余万元“借”给了鑫盛隆公司,案发前仅兑付了45万元,该起集资诈骗罪一审现场。(资料图)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近几年,在西安市包括在全省全国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呈爆发式的增长,无论从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还是参与集资人数都是大幅度上升,给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记者今天(8月28日)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五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数量连年呈上升态势,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共审结非法集资类涉众案件46件,目前还有11件正在审理之中,所涉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擅自发行股票罪,涉案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涉及受害群众8万余人。

 27名主观恶性深、涉案数额大的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

 西安中院副院长苏斌介绍,西安中院加大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先后对27名主观恶性深、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117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几年来,总计向受害群众发还追缴的涉案款超过3亿元。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的23名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为了公正处理涉案资金,在涉案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西安中院引入第三方,聘请专业的评估、拍卖机构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对追缴的资金按比例进行发放。

 个别案件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

 在已经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中,有非常显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常见的手段: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苏斌说,从审结的案件来看,由于这些案件发案周期长,调查取证困难,被告人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大肆挥霍或隐匿财产,目前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无任何资产可供追缴返还,受害群众血本无归,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苏斌说,呼吁广大群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以及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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