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起,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在南京浦口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南京市人大网站举行第二十一期“金陵民声——热点网谈”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互动交流。据悉,《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次审议,将于10月下旬进行二审。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
首提“不得让未满六岁儿童独处”
条例草案的制订过程中,有不少条款在全国属首创。“比如,增设了六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家庭用车需要安全座椅,父母不应该将六周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家里,以及父母应该多陪伴三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等,这是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细化。”南京市人大代表、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教导员梁珺说。
据悉,条例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其中,不得让六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的条款一度引发争议。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军解释,虐待包含对未成年人的忽视,具体表现为让学龄前(6周岁)或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如果让未成年人单处,就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忽视,这是基于不得虐待未成年人的考虑。”
遇到未成年人遭侵害应及时制止
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对此,市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武琼表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浦口区法院审理期间,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我们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法院的做法受到了网民和社会的好评,我们在判决时也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外,武琼表示,要依法加大对加害人的惩处力度,希望大家继续在浦口区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关注。
作为普通民众,遇到未成年人遭侵害的情况怎么办?武琼表示,第一,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二,采取恰当方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有利于相关机构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到侵害,从而采取救济措施。”
学校、医院等单位有强制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遭监护人侵害该怎么办?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条例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学校、医院,这些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情况时,有强制报告的义务。这样,就设置了一个保护未成年人的前道关口。”共青团南京市委副书记吕璟介绍。
吕璟说,条例草案还在监护权撤销方面作出详细规范。“专门在这方面设定了一个托底的保障,就是在所有符合撤销监护权的诉讼主体没有提出的时候,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是未保机构来提出撤销监护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
拟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
“不少中国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可以随意打骂。而遇到这些情况,没有相关的监管,是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有网友说。
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军透露,接下来,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机制,委托专业的社会组织,保护未成年人。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处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求助、投诉、建议和咨询。
据悉,未保委副主任由两名副市长担任,一位是市政府联系共青团的副市长,另一位是分管民政部门的副市长。“两位副市长共同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有利于整合更多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吕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