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清的叶先生拨打我们栏目热线,说30年前,他的伯父在福州的一家银行存了3000万美元(约1.9亿元人民币),可是如今要去取的时候却被告知只有三千美元(约1.9万元人民币)。那么,为什么金额相差会如此之大呢?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三千万美元"继承人无法取出
叶先生说,当时在印尼做生意的伯父回国的时候,带回了一笔巨款3000万美元,分两次存到了福州津泰路的一家银行。当时由于伯父的国籍是印尼,因此存款业务选择的是代保管通信存款。
所谓通信存款是指华侨、港澳台胞、居民,将其在国外的资金委托国内银行办理储蓄存款的一种方式。开户后,银行将代保管存折单,寄给或发给客户《代保管寄存证》。支取存款时凭寄存证办理,此证可挂失或携带出境。但不知为何,叶先生伯父的手上并没有这个寄存证。
正是选择了这个业务,所以叶先生的伯父就把存款的回执单交由银行保管。叶先生说,由于存款数额较大,他的伯父拿出一张本人的照片,还有背面签上印尼的名,和存款单一起委托银行的人保管。可是没想到,1987年的时候,叶先生伯父去世了。随后,这笔遗产就留给了叶先生等人。
得到继承权之后,叶先生就去银行取钱。可是银行却告诉他,叶先生的伯父当时存的并非3000万美元,而是3000美元,随后银行提供了一份存款单的复印件。我们看到,这份复印件因为盖章的印记,显得比较模糊,后面的尾数还有美分的字样,显然是有零有整。
银行拒绝提供原始材料双方对簿公堂
叶先生的家人认为这份复印件不是底单,不是原来那份。随后叶先生一家要求查证,可是银行却不肯。随后双方对簿公堂。
在庭审当中,银行始终无法提供存单的原件,而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银行提供的存款单真实有效。然而叶家兄弟不服,提起上诉,而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银行的证据不足,不能够足以证明存款金额。
随后,我们陪同叶先生到当时的银行进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他并不清楚当时的情况。但是,如果叶先生需要查阅一些资料,就需要通过律师走一些途径来查询。
而对于这件事情,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银行提供存款时的凭证,如果银行没有,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叶先生一家主张的三千万美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同样银行方面提供的三千美元的证据,也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随后,叶先生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打了多年的官司,可是最后不仅这钱的数额没弄清楚,反而产生了新的问题。
存款金额暂无法确认继承人却失去继承资格
“现在判了就是我们不能继承这个财产。”
为了说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叶先生梳理了他们这个继承权的关系。
1987年,叶先生的伯父在印尼逝世。由于他未结婚且无子女,叶先生的爷爷又已经去世了,所以遗产继承权由叶先生的奶奶,也就是伯父的母亲取得。而叶先生的奶奶又立下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叶先生他们。同时,叶先生表示他们也去公证了。
在这份福州市公证处的文件当中,我们看到,叶先生以及子女都有着合法的继承权。
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那么,就是这样的一份有着法律效力的文件,怎么法庭却不认可呢?
法院继承权适用于印尼法律
原来,法院认为,叶先生一家人之前在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适用法律错误;而为了反驳这种说法,叶先生一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印尼政府出具的叶先生的伯父《不曾结婚证明书》。
但法庭表示,这个也不能证明叶先生的伯父没有其他的合法继承人,只有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确认了合法继承人之后,该继承人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法院认定叶先生一家人目前不具备继承资格,根本没有权利来打这场官司。
随后,叶先生一家又上诉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是否拥有继承权需经印尼法庭确认
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叶先生一家应该怎么办呢?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由于叶先生的伯父是印尼人,存款又在中国,而根据国际司法的规定,这场继承权的官司应当适用于印尼的法律。如果要确认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叶先生他们必须要到印尼的法庭提起诉讼。
八闽律师所郭时颖表示,如果印尼的法院确定了叶先生等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身份的话,叶先生他们可以将判决书交给大使馆进行认证,从而以得到中国法庭的支,重新获取这场官司的主体身份。帮帮团记者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