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王安涛与被告阮晓黎均系被告鲁甸县小寨中学初35班学生,2014年9月11日晚自习时,初35班英语老师杨国香组织该班全体同学到足球场背英语单词,并对学生进行辅导。随后老师便组织学生进行游戏(全班60多名同学手拉手围成一个圈,然后跑向圆圈中间聚拢又散开),该游戏进行第二次时,原告王安涛在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阮晓黎被绊倒后压在原告腿上,经鉴定,已构成伤残,被告的损失117547.37元,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鲁甸县小寨中学赔偿原告王安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7547.37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被告阮晓黎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安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晚自习期间按照老师的组织进行游戏而摔伤,被告鲁甸县小寨中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组织同学进行游戏,组织该游戏的老师应当能预见到此“游戏”存在的危险性,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最终导致事件的发生,被告鲁甸县小寨中学在此次教育教学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被告鲁甸县小寨中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本案中,虽然原告王安涛伤情与被告阮晓黎摔倒倒压有一定的关联,但被告阮晓黎无伤害原告的故意,且是在完成老师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