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房触及高压线被电伤,最终导致三级伤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原告徐发富从事农村建房多年,经被告何正才介绍,原告与被告胡兴亮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胡兴亮建房,包工不包料,按照实际工时收取费用。因建房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胡兴亮先后到营盘村委会、龙头山重建办和龙头山供电所反映,要求迁改高压输电线路。但被告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见原告等人在施工亦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或者阻止施工。11时许,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楼顶的高压电击伤,在医院治疗52天后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并需要终身安装假肢,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715122.3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兴亮选址重建,当地政府没有反对,并按重建政策兑付重建款项,说明政府同意胡兴亮在该地基上修建房屋。胡兴亮要求迁改高压供电线路,被告鲁甸供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地进行回应,在未迁改线路之前,应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被告鲁甸供电有限公司知道胡兴亮在高压线下建房,应当预见到输电线路会给他人造成危险,其怠于防范、疏于管理,原告触电受伤与被告鲁甸供电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属实,胡兴亮虽然没有过错,但其是直接的受益人,原告的损失较大,应作适当补偿。被告何正才系原告的工人,向原告介绍工程没有不当,不承担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明知施工上方有高压输电线路,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一、被告鲁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徐发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0586元。二、被告胡兴亮补偿原告徐发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1512元。
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