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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旅行社过低价接待游客或处3万以上罚款
发布日期:2016-8-1   查看次数:1990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李进红 摄

中新网8月1日电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旅游局今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拟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如果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将被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拟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

(二)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三)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

(四)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签字确认的;

(五)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的;

(六)要求已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参加的旅游者,必须参加相关活动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的;

(七)未对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使其造成时间浪费的;

(八)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九)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财物的;

(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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