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真的需要谨慎,我就是一不小心就撞到了老刘,导致了今天的纠纷,幸好购买了保险,通过法庭调解,弥补了部分损失……”这是男子李某在法庭调解其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刘某责任保险纠纷一案,途中说的一番话。
2015年5月5日15时,李某在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路口倒车时不慎撞上路过的行人第三人刘某,导致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李某应负全责。刘某受伤诊疗终结后于2015年11月18日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伤情应被鉴定为六级。李某获悉后担心将面临支付刘某2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款,遂于同年11月24日与刘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同意与刘某以20万元了结此案。
李某于2015年12月28日支付完毕后,想到自己为所有车辆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购买了 “交强险”。事故发生的时候正是保险期间,故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追偿,但未获赔付。为此,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刘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李某已赔付给刘某的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652.40元,共计111652.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李某申请对刘某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6年8月30日,得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部分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承办法官就此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了达成了保险公司赔偿给李某交强险保险金9万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怀明 韦京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