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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侮辱法官 行政拘留护权威
发布日期:2016-12-8   查看次数:7714   来源:云南    作者:

 
 

巧家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彭某,利用微信平台恶意散布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侮辱法官,巧家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彭某被巧家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彭某诉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巧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彭某不服。法官向彭某详细的进行了判后释疑工作,并告知其上诉权利,彭某依法提起上诉后仍对判决结果不满,并无端怀疑本案主审法官不公,于2016926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某镇党员之家”微信群里声称“钱、权能够买通法律,承办法官受金钱、美色等左右,贪污、以权谋私,作出不公判决……”。巧家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2016721日起施行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巧家县公安局经查证后认为,彭某利用微信平台发表言论诽谤、侮辱法官的行为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严重损毁了法官声誉,侮辱了法官的人格尊严,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彭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出台,使得法官履职保护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今后的法院工作中,巧家法院将严格按照该规定,向一切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说不,坚决保障法官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法官提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均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特别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固执己见等因素致使诉讼风险增加,且这种诉讼风险不是法官个人能够左右的,诉讼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不能将这种风险转嫁到法院或者法官个人身上。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未达到其预期目的就认为法官不公,更有甚者向各级部门信访、上访,其不知案件能否满足其诉求,很大因素取决于当事人自己举证、诉讼时效、案件事实等因素,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是结合全案实际情况、证据及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当评估诉讼风险,以降低诉讼风险的发生,即使诉讼结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也应理智地分析原因,正确面对法院判决,依法办事。

【法条链接】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  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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