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同在兴平市某镇小学读书,2015年6月,他们在校内操场处玩耍时,意外致李某某眼睛受伤,班主任得知后,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将李某某受伤事情上报学校。
经医院检查,李某某左眼球钝挫伤、外伤性白内障、眼玻璃体出血、眼底出血、左眼视神经挫伤。在咸阳住院53天,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继续治疗,先后花费五万余元。经鉴定李某某属七级伤残,后续安装晶体治疗费用约需15000元。学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希望达成赔偿协议,最终未能如愿。
李某某及父母将王某某监护人、兴平市某镇小学、保险公司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29730.98元。
开庭时教育局辩称,李某某属于某镇小学学生,在校期间身体受到伤害,某镇小学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某镇小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局作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某对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兴平市教育局为辖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属实。对于李某某的损害,保险公司只在学校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王某某监护人辩称,王某某和李某某同属某镇小学一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6月某日下午,王某某与李某某在学校操场玩耍属实,但当时有数名学生,王某某没有戳伤李某某,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和李某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某镇小学一年级学生。学校对于在校学生有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在操场边安装了视频监控设施,但因未能提供事发时的视频资料,某镇小学在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有明显过错,考虑到开学时与王某某、李某某的父母签订安全事故责任书,学校尽到部分安全教育职责,且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学校对于李某某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开学时向二人的家长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事故又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二人在玩耍时导致李某某受伤,二人的过错程度相当,故二人的监护人亦应各自承担20%的责任。教育局在保险公司为兴平辖区包括某镇小学在内的中、小学投保校方责任险,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兴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107716.73元、王某某监护人赔偿34905.5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