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覃阿姨报名参加金城江区某旅行社的香港、澳门六天五夜游,却在返程途中意外猝死。家属与旅行社双方对责任划分争执不下,故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26万余元。2016年12月8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判决旅行社赔偿支付给原告家属损失费12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6月29日,六天五夜游旅程结束后,导游将覃某等20人送至广州火车站后离开,由覃某等20人独自行乘坐火车返回广西。覃某上火车后不久产生身体不适,面色苍白,当火车行至广东肇庆路段时病情加重,不久后在火车上不治身亡。
据同行人王阿姨回忆,6月29日早上,她们一行20多人从珠海返回广州的途中,发现同行的覃某脸色苍白,疑似旧病复发。到广州站时,覃某已全身是汗,衣服也都湿透了,发现不对劲后急忙联系导游,却发现导游不在火车上,于是立即拨打了110。警察来到后,劝告覃某立即就医,但覃某坚称自己没事,睡一觉就好了。她们多次劝告无果后,火车继续前行。17时许,覃某说要上厕所,但却久久未归,同行的人连忙到车厢洗手间查看,发现覃某晕倒在洗手间门边。随即,大家大声呼叫覃某,却没有丝毫回应。几分钟后,覃某已停止呼吸。
原告家属认为,覃某与旅行社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在旅行的过程中,旅行社没有派任何工作人员随团,导致覃某在火车上因突发疾病得不到及时抢救,以及没有得到周全照顾导致死亡。旅行社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旅行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对此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在本次旅行中已经尽到了告知和风险防范的义务,与覃某也签订合同协议。其次,从广州市火车站返回河池这一段路,旅行社没有义务派导游陪同,在旅行活动的安排中,将人员送至火车站风险就已经转移了。覃某在澳门时已有发病迹象,返途中病情逐渐加重,在同行者、乘务员多次且极力劝告覃某原地就医,但均被覃某拒绝就医,从而延误就医的最佳时间,所酿成苦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以报团包价形式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出境旅游活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覃花园向被告交纳了1480元包价团费,旅行社亦已组织了此次旅游活动,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在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亦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从本案事实上看,旅行社虽提供了覃某签名的注意事项及安全须知,但此次旅行团成员都是40至70岁的中老年人,旅行社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其他一般旅行团,但旅行社未考虑到旅游者的特殊性,旅行社在旅游前未要求旅游者提供健康证明也未组织旅游者进行体检,未能针对覃某等中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风险(诸如慢性病等)尽到充分告知的警示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覃某在未经自行体验并向旅行社报告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参团旅行,而且也未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在自身身体不适及患病后,当时其他团员和导游劝其就医,其均予拒绝,甚至在列车上病情加剧的情况下,列车员建议其在佛山站下车医治,但覃某仍不同意,并签字证明。综合本案的情况,酌情确定旅行社对其前述行为承担25%损失额的赔偿责任,覃某自行承担75%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参团旅游。但旅游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风险,旅游者对自身的出行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出行,在旅游过程中,对所参加的旅游项目及身体所能承受疲劳度等必须量力而行,保持明确的判断能力。而旅游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宜,也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在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亦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只有这样,人们参团旅游才能既保障了安全,又玩得愉快。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韦慧 朱胤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