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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癞蛤蟆被抓 专家:捕20只“三有动物”可立案
发布日期:2017-2-23   查看次数:5956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近日,浙江淳安村民陈某为“尝鲜”捕杀了百余只癞蛤蟆,淳安森林警方赶到现场后,放生了未被杀害的5只癞蛤蟆。警方供图

新京报讯 近日,浙江淳安县男子陈某因捕杀了114只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当地森林警方带走,引发网友关注。

记者昨日从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处了解到,带走陈某是因为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陈某刑事责任。“这个案子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刑事传唤了陈某,并未将其拘留。”

为尝“野味”捕杀百余癞蛤蟆

据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2月1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捕捉百余只癞蛤蟆,正在小溪边宰杀。淳安森林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非法捕捉的癞蛤蟆有114只,其中109只已被宰杀,只有5只活体被及时放生。

警方调查得知,捕捉癞蛤蟆的是淳安县安阳乡人陈某。警方随即刑事传唤陈某,对其进行审查。

陈某供述,捕捉这么多癞蛤蟆“主要是为了自己吃”,因此2月14日,他手提蛇皮袋在附近水库捕捉了114只蟾蜍。2月18日,其安排朋友在小溪边宰杀,准备享受一顿“野味”。

“陈某被传唤时,并不服气,认为抓几个癞蛤蟆不犯法。当时有人给他通风报信说警察要抓他,他也不以为然。”这位负责人说。

当地野生动物资源较丰富

“淳安是浙江省最大的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所以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子相对多一点。”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该局一年接到四五十起非法捕猎案件举报,主要是捕猎癞蛤蟆和当地另一种野生动物“石鸡”。

据其介绍,“石鸡”也是一种蛙类,学名刺胸蛙,是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去年有几个人因为捕捉刺胸蛙,也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每当破获一起案件,当地森林公安都会组织相应的普法宣传。该负责人说,这起案件在当地就产生了很大影响,“群众得知癞蛤蟆不能抓后,举报电话也多了。”

■ 回应

警方:刑罚有多种 暂未刑拘陈某

近日,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们的关注,有媒体报道称,陈某因捕杀癞蛤蟆被刑拘,为此不少网友很疑惑:捉癞蛤蟆也会被刑拘?

昨日,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回应称,“关于这个案子,目前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刑拘是最严厉的一种。”

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只是对陈某刑事传唤审查过,并没有对其进行控制。一些媒体报道陈某被刑拘,让陈某的压力很大。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可立案。下一步,肯定将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处罚。”该负责人解释,刑事处罚有很多种,根据相关案件的判罚,判拘役、处罚金都是刑事处罚措施,并不一定判处陈某服刑。

按照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当地类似的案子更多的是判处修复生态措施。“比如山烧掉了,责令他补种多少树;捕杀野生动物就要求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采取这种生态修复措施,比判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几个月或者半年,来得更实在。”

■ 追问

“癞蛤蟆”为何不能抓?

属于“三有动物”,非法狩猎违法,20只以上即可立案

对于随处可见的癞蛤蟆抓了也犯法,很多人不能理解。昨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副主任周海翔介绍,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除了这些,还有一类叫“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各地还有自己划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2000年,林业部专门发布了“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像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是“三有动物”,总共有1700多种。

周海翔说,野生动物是不允许猎捕的。无论是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猎捕这个环节都是违法的。

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陈某侵犯的客体——中华蟾蜍也是“三有动物”,且当地对于两栖类和鸟类全年禁猎。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对于很多人不知道捕猎麻雀、青蛙等“三有动物”也是违法,周海翔认为,应该加强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的宣传。

“即使同一属,有的种很稀有,保护级别就高。但是一般百姓并不认识,像耳疣壁虎和一般壁虎、虎纹蛙和一般青蛙。普通百姓就认为都是壁虎和青蛙。”周海翔说。

当事人将面临何种刑罚?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辩护律师、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阳介绍,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一个环境资源领域的典型案例与本案类似。河南驻马店村民王某因违法捕猎87只癞蛤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陈海阳介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他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会将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动机、法律意识、以及悔罪态度等,都会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如何判决,还要看主要的事实证据。”陈海阳说,“这个数量(114只)会采取一定刑罚,再辅以法律教育”。

■ 猎捕“三有动物”的案例

2013年 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猎捕麻雀300余只,涉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 浙江温州一农民工两天抓获200多只麻雀,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狩猎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 山东郓城六名妇女与一名男子用竹竿粘壁虎620只,准备售卖牟利。因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 湖南浏阳大围山镇村民鲁某,因在半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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