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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伞遇风“飞”砸行人 摊主未尽义务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17-7-16   查看次数:5465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陕西法院网讯 摊主撑遮阳伞以防日晒,却不料偶遇大风狂做,遮阳随之伞拔地而“飞”,砸向过往行人并置其身体受到伤害。7月12日,洛川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人身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赵永安赔偿刘秀珍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893.34元。

  2017年4月20日,赵永安在农贸市场撑着遮阳伞卖菜籽,刘秀珍正向该摊点的路对面行走,突然一阵大风呼啸而来,遮阳伞被刮起飞出,待风过后,发现遮阳伞和刘秀珍同时倒在赵永安摊位的同一侧。刘秀珍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花费医疗费644.6元。4月22日,刘秀珍以“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3天加重伴呕吐1天”为主诉,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留观治疗至4月27日,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耳石症,共花费医疗费9548.74元。后家属多次找赵永安协商解决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但赵永安万般推辞,拒不赔付,刘秀珍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请求赵永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639.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工作物安全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刘秀珍虽然没有被遮阳伞砸到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其和遮阳伞同时倒在被告赵永安摊位同一侧的事实,可以推定是被遮阳伞砸到的,且被告赵永安无反证推翻,故其应对原告刘秀珍经济损失合理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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