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相对,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谓法律错误。此种错误一般不会对行为人是否为罪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也称“假想非罪”。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破坏军婚罪,其行为人可能只认识到与军人配偶同居不道德,但不至于犯罪。二是行为人更本就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事实上确实犯罪行为。如“大义灭亲”、“同态复仇”等行为。
2.将无罪行为认为是有罪行为,也称“假想有罪”、“幻觉犯”。 行为人的该种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典型如正当防卫、盗取财物尚不足犯罪数额要求的。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定性及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这种错误认识在法条产生竞合时极易出现。例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本来行为人触犯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如正当防卫的过限行为,行为人知道刑法应对其过限行为给予处罚,但却不知道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