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教师职称评审须全程可追溯
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此次教育部、人社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多种方式。第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第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第三是信息公开。教育部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第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将受惩处
《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明确提出惩处措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