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在十字路口停车上下客,结果一名下车的乘客被飞驰而来的大货车撞倒遇难。近日,重庆市一中院对这起马路悲剧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大货车一方承担70%责任,违章停车的公交车一方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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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初中生甘某坐公交车前往北碚区东阳镇黄桷小学,在黄桷小学前的十字路口处,一些乘客对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提出下车的要求。德某随即把车靠边停在十字路口处,甘某也随着人流下车过马路。在公交车身后,一辆严重超载超速的大货车飞驰而来,驾驶员艾某的视线被公交车阻挡,撞上甘某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第二天,甘某因抢救无效在医院去世。
当年9月,当地交巡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艾某负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德某负次要责任,死者甘某不承担责任。公交公司不服,要求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甘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某、公交公司及分别为两辆车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某驾驶的公交车停泊于距离十字路口34.9米处,且停车上下客时未熄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据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大货车一方承担70%责任,公交车一方承担30%责任,双方合计赔偿被害方55万余元。
公交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法院经二审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德某未按规定停车,没注意到路段两侧注意儿童的警示标志,未尽到驾驶人员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甘某下车后经公交车车头横过马路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故甘某对此次事故的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