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综合.国际 地方.社会 公益.人物 医疗.网评 文旅.娱乐 教育.环保 食品.安全 舆情.维权 财经.房产 港澳.台湾 法治.民生 奇石.书画
网站首页 > 地方.社会 > 内容  

广东普宁市:从犯作主犯判刑,主犯却逍遥法外,谁是保护伞?
发布日期:2018-1-19   查看次数:11489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最近,我们接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陈俊鸿反映称:

2006年3月31日,他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经一、二审判决后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减刑后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但是他对此案处理感觉及其不公,因为公安机关认定他犯罪的部分与事实不符,且参与本案的主要人员没有被追究责任。

首先,产生并提出找人教训陈育标这一犯意的人是陈喜健,而不是他。陈喜健因其经营的“潮江春”酒店招牌被陈育标拆掉而怀恨在心,所以产生杀害他的想法。

其次,在组织作案人的方面,也是陈喜健及其子陈钦武所为。陈喜健向陈俊鸿提出要求后,陈俊鸿不经意间与厂里保安提及此事,保安便说“大象”可以做此事,但最后确定由“大象”作案的是陈钦武。为此,陈钦武支付五万元的费用给“大象”。在“大象”等人教训陈育标未果后,陈钦武提出另找人做此事,并通过其表兄弟陈乌弟找到一些人,且提供枪支、费用等等。一句话,在整个过程中,陈俊鸿只是起协助作用,而非主谋。

时至今日,那些当年谋划“教训”陈育标,并致陈东勇死亡的嫌疑人并没有被公安机关归案,仍逍遥法外,而自己却替真正的主犯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其次,本案将被害人陈育标的轻伤和陈东勇的死亡全部归结为犯罪行为所致,是不客观的。陈东勇的死亡并不是犯罪故意行为的结果。犯罪人对陈东勇的死亡既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间接故意,他们的行为只是造成陈东勇死亡的条件。也就是说,犯罪人对陈东勇的死亡应该负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将陈东勇的死亡列入犯罪结果,也应由真正的主犯陈喜健父子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

为此,希望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还自己一个公正!

据其提供的一份记者调查时任交丙坛村委主任陈育标的谈话录音显示:

2005年,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村要整改村容村貌,对全村公路两边沿线村内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包括铁皮屋)进行拆除。开拆前一个月,村委通知了村内所有涉及到的居民。但是,村里有名叫陈喜健的人,在拆迁范围内经营一个潮江春酒店,店旁搭建一个铁皮招牌,不愿配合村委予以拆除,就对村委主任陈育标说:“可以啊,别人拆,我就拆!”。

陈育标就到镇党委书记办公室汇报此事。陈育标对时任镇党委书记说:“我先跟你汇报,这次拆除这些乱搭乱建的铁皮屋,主要是怕以后村里发生火灾,消防车都进不去。不然以后有大老板来找你,你要去答应人家,我就不好开展工作。”党委书记说:“好啊,村容村貌一定要搞好!”

拆前两三天,党委书记在他办公室打电话给陈育标,陈育标刚好在镇政府,就跑去党委书记办公室。进门后,发现陈喜健坐在办公室里。党委书记就问陈育标要拆什么,陈育标说“是铁皮房。”陈喜健说:“别人建的是没有用的,要拆掉。我那个是有用的,不能拆!”陈育标就在那里跟陈喜健说好话。陈喜健听不进去,陈育标说:“那肯定是要拆的。”陈喜健站起来说:“我这铁皮招牌给你拆得下,我就不要姓陈。我全家要搬出交丙坛!”陈育标一生气,就说:“如果我拆不掉,我也不要姓陈,也搬出村里。”两个当着党委书记面吵了起来。党委书记一句话都没说。拆迁的时候,陈育标就主持将陈喜健潮江春酒店路边的招牌一起拆掉了。

这件事引起陈喜健的愤怒。过一个多月,陈喜健与其子陈钦武谋划杀掉陈育标,陈俊鸿参与了此事。

不久,他们就叫几个人带两支五四式军用手枪到陈育标办公室找他。这几个人一进陈育标办公室的门就开枪,总共开了7枪,开到第5枪时,陈育标躲到里面的房间,把中间门关掉。几个人就朝中间的门打枪,后来又朝玻璃窗打。陈育标急从后面窗户跳到楼下躲了起来。跳时不慎摔伤腰部,被村民送到医院救治。

村民报案后,警察立即出警,但因公安局长与陈喜健关系不一般,公安局一直拖拖拉拉,任凭陈育标怎么追究,公安局就是不抓人。

陈育标住院20多天后,陈喜健又叫三个人到人民医院去杀他。三个人每人带一支枪,在病房找不到陈育标,就躲到厕所的角落。村里为陈育标派了一个20岁的看护,几个人就把这个孩子从10楼搞到楼下,当场死亡。

医院报案后,警察象征性地出一下警,但依然不抓人,后来居然以陈育标私藏枪支将其抓捕,而陈喜健父子仍然逍遥法外。后来,陈育标被判两年半(30个月),而普宁当时的同类案件仅判半年(6个月)。陈育标被关一年多,家人和村里人到北京上访,政府怕将陈喜健父子被包庇的事抖露出来,就到看守所找陈育标说,只要他家人不上访,就给他减刑10个月,陈育标同意了,不久,果然被减刑10个月而释放。

陈育标出狱后,找到公安局询问,为什么陈喜健和陈钦武还没有被抓?公安局回答说“抓不到”。陈育标就找上级一个领导过问此案,公安局就在网上追逃了陈喜健、陈钦武父子。不久,普宁一个大老板就找陈育标谈这件事,陈育标说:“过去就过去了,你不要管”,但是依然找公安局要求抓人,公安局则依然推来推去。

不得已,陈育标找几个社会人跟踪陈喜健,有一天发现他在潮江春酒店,就打电话给公安局长,问他们要不要抓陈喜健,公安局长说“要”,陈育标说:“那你就派人来潮江春酒店,陈喜健在里面。”公安局长说:“好的,我安排下去。”不到两分钟,陈喜健就从潮江春酒店后门出来,意图逃跑,很显然是公安局长通知他跑的。陈育标早有安排,在后门处将陈喜健抓上车,送到占陇派出所,然后被送往看守所。

不几天,普宁那个大老板又来找陈育标谈,说赔他300万元,完事就放陈喜健出来。陈育标说:“不要,交给政府处理好了。”那个老板说:“你不要钱,他们这几天也要放他出来。”很显然,普宁的公检法全部被陈喜健搞定了。陈育标说:“普宁的公检法没办法判他的。他们今天把他放出来,我明天就抓他到揭阳去;揭阳把他放出来,我就再抓他到省里去。我不相信省里领导没人管!”

陈喜健关了20多天,那个大老板继续来找他谈,陈育标不理他。

后来,有人找陈育标深圳的一个朋友来谈。深圳那个朋友对陈育标说:“赔给那个死了的150万元,赔给你600万元,总共赔750万元。如何?”陈育标同意了。过几天,陈喜健被放出来。之后,陈喜健安排儿子陈钦武到公安局“自首”,关一个多月也放出来了。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不难明白本案背后的交易者是谁。如果陈喜健没有问题,何以要拿出750万元埋单?如果公安局没问题,何以会一再包庇陈喜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陈俊鸿所提5万元不是其出的,是陈钦武汇给黄浩纯的,不是其雇佣,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由于没有提取到书证,陈钦武又没有被抓获,这5万元是谁出的?现不能完全查清。”这个说法,与本判决书第19页倒数第二行所说“陈俊鸿告知陈某健的儿子陈钦武(另案处理)”显属矛盾。另据陈俊鸿介绍,陈钦武在其父陈喜健安排“自首”不久被释放,且被判缓刑了结。应该说,司法机关采取了障眼法,释放了烟雾弹,完成了包庇掩盖陈喜健、陈钦武父子罪行的过程。

此案从侦查、起诉到判决程序存在诸多瑕疵。上海茉芷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中国冤情网主编郭学宝认为,该案是房屋拆迁纠纷引起,矛盾焦点很明显是陈喜健和陈育标之间的事情,陈俊鸿是案件的参与者,而陈喜健和陈钦武父子作为该案的指使人和主犯,其最终结果是陈喜健无罪释放,陈钦武只判缓刑,显失公正,不知公安机关当时是如何认定的?案件发生后,陈喜健又通过公安机关与受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陈育标600万元、陈东勇150万元,他们的赔偿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可是本案表现的却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实,谁能说普宁市司法机关尽了守土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版)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我们希望伤害他人者能真正受到法律追究!

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

来源截图

来源链接:http://www.cnyuanqing.com/info/883.html

热门图文
他奔波在脱贫攻坚一线
第一书记“夫妻档”陈彩霞、杨方华
12名偷渡的乱港分子在深圳被刑拘
河南:南召一楼盘没有防护设施仍在施工建设
女孩殒命泰国续:手臂有针孔 死时未穿内裤
陕西19岁少女坠楼死亡续:涉强奸当地官员被停职
八药企临床试验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门票96元景点导游收230元续:张家界再派两工作组
飞机餐为何难吃?专家称因机舱内噪音太大
高88米!贫困县花8600万元打造“女神像”,当地回应:未使用国家扶贫资金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21 www.zhcmtx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垂询热线:(北京)010- 57270132 電子信箱:zhcmtxs@126.com
主管:中華新聞出版聯合會 北京中聲傳媒有限公司 主辦:中华传媒通讯社 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No part may be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