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利群股份上市一周年之际,来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将其“销售不安全” 食品的案件给予了曝光。
近期披露的这份判决书显示,利群股份旗下莱西分公司长期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而遭到了职业打假人的起诉。利群股份方面的态度却十分傲慢且毫不在乎,一审期间对案件不闻不问,还在一二审期间涉嫌提交虚假样品做出的检测报告。
“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正色厉声的指责:“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长期销售“不安全食品”
2016年3月17日—10月9日,原告(董秀林)在被告处(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下称“利群莱西”)购买了鱼专家黄金鱿鱼丝,共计花费人民币3785元。
食品预包装袋载明食品添加剂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生产商为青岛天玺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Q/TXS0003S属于该企业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的允许使用范围为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甘氨酸的允许使用范围包括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果蔬汁(浆)类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涉案产品属于熟制水产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
除此之外,产品的企业标准规定食品应含有辅料“玉米油”成分,而预包装袋上未标明“玉米油”,涉案食品也未按企业标准添加“玉米油”。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企业标准添加“玉米油”,因而是不安全食品,被告长期从事产品经营销售,理应知道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仍向公众出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进货和销售时尽到了食品质量审慎查验的义务。
一审法院最终裁定利群莱西返还购货款3785元之后再另外支付十倍赔偿金37850元。
一审宣判后,利群莱西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不服判决,但是利群莱西一审期间却并未到庭、未答辩。
利群莱西上诉理由称,去年10月份,已经因为同样的理由被起诉,莱西法院做出的判决已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称,涉案仅是预包装标识瑕疵,并非存在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而且涉案产品经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是质量合格产品,涉案产品经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不含有琥珀酸二钠和甘氨酸,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只是标签有误。
涉嫌提交虚假报告
利群莱西错漏百出的辩解很快遭到了青岛市中院的啪啪打脸。
青岛中院表示,一审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志涛的诉讼请求,但张志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张志涛25000元,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在该案一审期间和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共提交了五份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质量检测报告,其中两份报告重复,两份报告编号相同但是内容不同。该几份报告仅检测了样品的水分、铅、菌落总数未检测其他指标和食品添加剂,所依据的标准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预包装注明的企业标准Q/TXS0003S。”青岛中院称,利群莱西还涉嫌提交虚假报告,“本院对其中一份报告的样品真实性存有疑问:报告载明送检和开始检测的时间,样品尚未生产出来。”
利群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 徐恭藻
利群莱西还辩解称,“标注添加剂为企业失误造成”、“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青岛市中院一一反驳,“牵强附会,不能令人信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往往是食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
不加反省,反而百般辩解,抗辩理由还十分可笑。利群莱西还表示,除青岛天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外,其他公司也生产同样品名、同样品牌、同样包装的产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正当消费者”。
青岛中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态度非常坚决,中院表示,无论生产商是谁,上诉人都不得经销不安全食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利群莱西注册成立时间是2014年1月13日,法人代表为徐瑞泽,利群莱西是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则由青岛利润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有。
利群股份在2017年4月12日正式在深交所上市,明天也是利群股份上市一周年之际,此次判决也给利群股份在食品安全方面敲响了警钟。
http://news.foodmate.net/2018/04/46467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