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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又赔偿,见财起意后悔迟到
发布日期:2019-10-15   查看次数:2948   来源:通联: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作者:不详

 
 

本网云南讯(通讯员:罗宇浩)2019911日永善法院成功调解的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唐某诉称,2018916日、2019218日晚12时许,被告吕某先后盗窃他饲养的蜜蜂三箱。经多方查找,201933日查找到蜜蜂被吕某盗窃到其家中饲养。他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确认,吕某返还了盗走的蜜蜂一箱。第二天,他发现吕某返还的蜜蜂全部死亡。双方私下就赔偿未达成协议,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吕某赔偿他被盗蜜蜂三箱价值4580元,寻找蜜蜂误工费7560元,共计121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某辩称,他与原告唐某系儿时玩伴,都是养蜂的爱好者。在平日接触过程中,唐某告诉他一种名为“卡蜂”的优势和好处,他当时就给唐某提出借一还二试养的想法,唐某未同意。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他饮酒过量后好奇,没有管住自己的行为,顺手拿走唐某的蜜蜂一箱、而不是三箱,蜜蜂已返还给唐某。他认为唐某主张赔偿三箱蜜蜂的损失是主观臆断(只拿走了一箱蜜蜂),要达到栽赃和诬陷他的目的。对蜜蜂的死亡不予认可,他认为唐某的蜜蜂不是全箱死亡,而是个别死亡蜜蜂凑起来的。经永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蜜蜂价值700元,他已接受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他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庭审调解阶段,承办人就公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向双方予以释明,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逐一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对吕某的盗窃行为提出批评教育,最终吕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唐某的蜜蜂死亡损失费700元、案件受理费104元,共计804元;唐某也同意这一方案。至此,耗时大半年的纠纷得以成功调解。案款已于2019912日兑现。

都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那些贪念之人,无论价值大小、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要去碰,喜欢的物品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拼搏、去合法获取。否则,就和上述吕某一样,既使自己的人身受到法律的惩罚,又给自己带来经济的赔偿损失,更使得个人名誉丧失。

通联: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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