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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班主任索贿遭其他家长热水浇头,自己被拘20天,现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怀疑警方逼迫证人“作伪证”
发布日期:2021-5-31   查看次数:14706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李长需    作者:不详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记者 李长需

5月7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从因举报班主任索贿被泼热水的河北家长汪文月(化名)处获悉,她起诉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经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该院已经立案。

女子举报班主任索贿遭其他家长热水浇头,自己被拘20天,现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怀疑警方逼迫证人“作伪证”

法院立案告知信息

汪文月是华北油田十二处学校四年级一班的学生家长。据其反映,2020年9月27日,她因向沧州市教育局举报儿子的班主任曹老师向其多次索贿而遭遇一系列风波:举报没过多久,她的举报人身份被人为泄露,学生家长任某等人在曹老师授意下组织数十名家长在校园内外对其进行谩骂攻击,并向她兜头泼热水,并鼓动其女儿殴打推搡其儿子,任某还两次到她家中威胁恐吓她的母亲。她在多次惨遭报复且报警无果的情况下找对方“理论”而被警方行拘10天和20天;而任某在泼她热水、公开组织游行声讨谩骂、威胁她和母亲等情况下,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2020年11月25日,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以《因举报班主任索贿被泄露身份,河北一家长遭其他家长声讨并被浇了一盆热水,后因找家长“理论”被行拘20天》为题对其遭遇率先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女子举报班主任索贿遭其他家长热水浇头,自己被拘20天,现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怀疑警方逼迫证人“作伪证”

因不服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对其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9日,汪文月向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021年2月1日,冀中公安局做出依法维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汪文月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结论。

同时,她也就长安派出所民警的不对等执法、逼迫证人做伪证等行为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霸西分局调查组调查后向其通报逼迫证人作伪证等情况并不存在。记者未能从该局获得证实此通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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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

被举报老师夫妇将举报者身份透露给学生家长,举报者被声讨和泼热水

“给予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教师岗位”、“华北油田十二处学校校长孟某某因履职不力,已给予其政务警告,并免去校长职务”。这是2020年12月3日沧州市教育局所发布的对外通告中,关于对被举报对象曹老师等人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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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教育局通报称系曹老师和妻子尚某某共同将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给泼热水的任某)

虽然她的举报得到了结果,但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汪文月说,从2020年9月27日向沧州市教育局举报华北油田十二处学校四年级班主任曹老师向她索贿之后,她举报曹老师的消息便被人为泄露,随后便遭受到一系列的打击报复。先是10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她正在上班时,便有家长给她打电话,称有数十名学生家长在校门口声讨她和骂她。等她赶到学校附近时,这些人已在学校骂她,并组织所有孩子都不要上学,只有等她撤销了举报才去上学。

当晚,有学生家长微信里告诉她,有人专门建立了微信群,并号召大家来学校闹事。从该家长提供的微信昵称来看,她判断建群者就是任某。当晚另一学生家长告诉她,带头组织和声讨她的,正是任某、安某、旷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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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生家长向汪文月透露组织声讨聚众辱骂的带头人的微信头像和电话号码)

自己举报曹老师是秘密举报的,是谁将她举报曹老师的消息透露给了学生家长,并有了随之而来的声讨与辱骂?两个多月后,从沧州市教育局的通告中,汪文月才找到答案:“(9月27日)中午12:30曹某某将被举报一事告诉了其妻子尚某某。之后,尚某某路遇某学生家长,向该家长透露了此事。”通告虽未点名“某学生家长”是谁,但汪文月判断,此人应是任某。因为任某既是班级家委会的成员,也是曹老师妻子尚某某所在的华北油田采油二厂矿区医院的同事,还是这次组织声讨活动的组织者。她认为,任某的行为是在曹老师的授意下对她这个举报人进行的打击报复。

被声讨的次日,孟校长约汪文月到学校调解她与曹老师的矛盾,期间,孟校长两次威胁恐吓她撤销举报,但见威胁无果,便又约她与任某进行调解,任某表示有事不能来到现场。大约10时许,趁课间操时间,她去了教室,看到任某的女儿在教室,她就走过去就问她:“你妈妈昨天不是组织大家都不许来上课吗?你怎么来上课了?”说完便回到了曹老师的办公室。但刚到曹老师的办公室,任某便悄然出现,端起一大盆热水趁其不备从背后兜头浇下,她边浇热水边大声嚷到,要替曹老师出一口气;泼完热水以后任某又大声嚷到“可算是替曹老师出这口气了。”她被泼得浑身湿透,试图反抗却被孟校长和迟校长死死按住动弹不得,任某趁机对其进行殴打后跑掉。

事后她了解到,任某当天在曹老师上课期间也曾走进教室,要全班同学跟着她拍着巴掌一起喊:“顾明(化名,汪文月的儿子)妈,真讨厌;顾明真讨厌。”她报了警。

当天中午,她的弟弟柳鸣(化名)在校门口看到她浑身是水,冷得直发抖,格外生气,便使用她的手机在班级群里骂了任某几句;两天后的晚上,弟弟认为她因举报受到被举报人组织的声讨、泼热水等一系列严重侮辱,而报警后警方居然不予立案,感到十分气愤,下夜班之后叫着她去任某家理论。但对方并未开门,就踢了几脚门后离开。

汪文月说,任某不仅自己出面报复她这个举报人,而且指使自己当班干部的的女儿报复她的儿子。10月26日早自习前后,儿子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无缘无故遭到任某女儿的两次殴打和推搡,儿子找曹老师反映,曹老师不管;后来她找长安派出所刘警官反映,刘警官也不管;气愤之下,她和弟弟柳鸣去了学校,当时孩子们正准备上体育课,她跟任课的张老师熟识,便对张老师说:“张老师,能打扰您两分钟可以吗?”得到张老师同意后,她便去问任某的女儿朱某为何要三番两次打她的儿子,任某女儿连说三声“没打”,还不停地挠她。她生气了,就对儿子说:以后别人打你,你就打回去。儿子没打,她很生气,转身就离开了。

汪文月到学校揪过任某女儿衣领后,学校报了警。当天下午,弟弟柳鸣去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长安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被夏所长关进铁笼子”;当晚,她去了派出所,和柳鸣一起被夏所长安排做了核糖核酸检测。10月30日,她被夏所长告知分别行政拘留20天和10天,并被送到河北省冀中公安分局第一拘留所;柳鸣受到了同样的处罚。三天后,她在拘留所因低钾症陷入半昏迷状态后,被带着脚镣手铐去医院检查,因病情严重而被提前释放。

就汪文月所反映的情况,记者曾向多次联系任某求证,其未予回应。记者也曾向长安派出所夏所长求证,其当时并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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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长安派出所

因找对方“理论”分别被行拘10日和20日

汪文月说,被送往冀中公安局第一拘留所前,长安派出所夏所长和民警刘警官给其出具了两份《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在编号为冀中霸公(长安)行罚决字(2020)0014号中,称她因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地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事由是10月26日14时许,朱某(任某女儿)正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汪文月带其儿子来到朱某身前,双手抓住朱某的双肩让其儿子打朱某,造成教学秩序无法正常开展。

女子举报班主任索贿遭其他家长热水浇头,自己被拘20天,现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怀疑警方逼迫证人“作伪证”

另一份编号为冀中霸公(长安)行罚决字(2020)00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对汪文月各处行政拘留10日,合并处罚行政拘留20日。处罚事由包括:10月14日上午10时在学校上课间操期间,到班级拿手机录着对任某女儿说威胁的话;10月14日中午,其指使柳鸣在班级微信群对任某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10月15日下午两次到任某家楼下对任某进行人身威胁;10月16日零时和1时两次带着柳鸣踢踹任家防盗门,并对任某进行辱骂和人身威胁。

泼水者数种行为被立案后“查无违法事实”

在被送入看守所前,汪文月要求长安派出所对学生家长任某的数种行为进行立案。

她认为,在此次举报老师索贿风波中,任某在曹老师授意下组织、煽动数十名学生家长到学校门口、校内操场围攻谩骂举报人;任某在曹老师的课堂上引导学生一起喊着口号辱骂举报人母子;任某为给曹老师出口气用热水泼举报人,以及举报人被警方带走后任某两次到举报人母亲家中踢门、威胁、推搡和谩骂举报人的母亲等行为,她和家人报了很多次的警,但警方一直未曾立案。此次被送入冀中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前,在她的强烈要求下,警方才就任某的上述行为分别立了案。

2020年12月1日,汪文月被夏所长传唤到长安派出所,被要求在“任某到举报人母亲家中推搡其母亲”、“任某到校门口谩骂举报人”、“任某在教室辱骂举报人母子”等三份案件的“终止案件调查书”上签字。因这三项调查的结果均是“没有违法事实”,她拒绝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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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案件调查书称任某没有违法事实

让汪文月更难以理解的是,在要求她对三项“终止案件调查书”上签字时,她发现“任某在办公室向举报人泼热水”这一恶性事件并未在调查之列,便当场提出了质疑,但所长夏海伟说他并未说该事件要立案。

但在警方当天的对外通报中,却给出了调查结论,说向她泼热水事件是发生争吵之后的“互相厮打”,“过程中,任某某随手将室内洗脸盆内的水(室温)泼到王某某身上”。该通报还对任某和她“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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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西分局十二月一号通告

汪文月表示,她对此很不解:她报案的“任某在办公室向举报人泼热水”事件既然没有立案,为何会在向公众通报时给出调查结论和处罚结果?她一进入曹老师的办公室即遭到任某兜头泼了热水,她试图反抗时被孟校长和迟校长死死拉着,怎么变成了“互相厮打”?严重侮辱人的泼水行为不管是热水还是室温怎么不予处罚?她拒绝接受此结果,至今未交100元罚款,警方也未向其索要。

汪文月还有一点不理解,即她报案的“任某在教室辱骂举报人母子”事件,在“终止案件调查书”上称“没有违法事实”,但在当天的对外通报中却称任某没有辱骂举报人母子的行为,却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并给予了“警告”处分。这显然是一种自相矛盾的结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难道不是一种“违法事实”吗?任某既然在曹老师课堂上没有辱骂举报人母子,其“扰乱了单位秩序的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与自己所受处罚对比鲜明的结果,汪文月认为这是“不对等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因此无法接受。她决定一方面提起行政复议,一方面进行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提起法律诉讼

因不服河北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9日,汪文月向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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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月向冀中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在汪文月提起的对冀中霸公(长安)行罚决字(2020)0014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她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楚,该处罚决定中“申请人在2020年10月26日下午14时许,让其儿子打朱某”,对事实描述并不清楚,申请人怎么让打的?到底是打了还是没打?是语言还是形体动作的教唆方式?如果打了,具体打的部位在哪里?怎么打的?在找朱某时,申请人明明事先问过体育张老师是否可以耽误几分钟,张老师给予肯定的答案后才找的朱某。怎么会造成教学秩序无法开展?

该申请认为,被申请人霸西分局对基本事实并未调查清楚,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事实上是朱某先打了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是去找朱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也并未殴打朱某。

对于编号为冀中霸公(长安)行罚决字(2020)00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相关情况,申请复议书认为不属实。其认为事实是校方通知她2020年10月14日上午8时解决她举报班主任索贿一事,但到校后,被孟校长、曹老师、任某非法拘禁并进行人身侮辱,在此期间她数次要求报警,都被孟校长强烈禁止;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学校内部事件自行处理为由,未予受理,才导致后续矛盾的发生。双方在微信群里有互骂情形。但以上事件并不构成扰乱学校秩序,学校主动要求处理班主任非法索要金钱一事,不能因为学生家长沟通此事引发更大的矛盾,学校有义务解决此事,而不是推波助澜、使事态升级,此种情况明显可见并非申请人扰乱学校秩序,她的行为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申请人去任某家理论,也是出于任某组织人员游行,恶意诋毁她和儿子,并私下数次打儿子,和学校校长孟某、迟某、曹老师共同殴打侮辱她,并在微信群造谣等行为,她急于找对方理论,共踢了防盗门两脚,该行为属于激情过错,并未造成财产损失,充其量系民事侵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即可,该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加大了双方的矛盾,也属于缺乏人性化的执法,应予以撤销。

上述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均提到,任某先组织人员在学校内外游行,诋毁申请人和儿子,事后又在微信群故意传播谣言,诋毁申请人,并于10月26日傍晚两次带人到申请人家中殴打辱骂其母亲,有多名证人作证。而被申请人不对等处罚,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2021年2月1日,河北省冀中公安局对上述两份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认定“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维持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汪文月不服冀中公安局做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分别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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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霸西分局做出的拘留二十天的判决决定

质疑处于半昏迷状态就医时被带脚镣手铐行为违反警械使用规定

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汪文月也开始向上级举报警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汪文月认为,在此次举报老师索贿风波中,与自己所受到的处罚相比,学生家长任某在曹老师授意下组织、煽动数十名学生家长到学校门口、校内操场围攻谩骂举报人;任某在曹老师的课堂上引导学生一起喊着口号辱骂举报人母子;任某为给曹老师出口气用热水泼举报人,以及举报人被警方带走后任某两次到举报人母亲家中踢门、威胁、推搡和谩骂举报人的母亲等行为,至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家人、侮辱和威胁举报人及其家人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四项违法事实,且均属于“从重情节”,但警方除了一项未立案外,其他三项均“查无违法事实”,且终止了案件调查。她认为这是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对等。

以“任某在曹老师的课堂上引导学生一起喊着口号辱骂举报人母子”为例,终止案件调查书称“查无违法事实”,但对外通告中却称任某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且只给了任某“警告”的处分。

相比而言,她到张老师的体育课上找任某女儿朱某理论的行为,并不比任某在曹老师课堂上“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更严重,却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对其处以行拘10天。但查阅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中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秩序”规定的六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她的行为跟上述六种“情节较重”的情形哪一条都对不上。她很不理解同样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何以会有如此严重不对等的差异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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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图片

汪文月说,警方在对她的警械的使用过程中也有明显的违规行为。2020年10月30日,她坐上警车被送往冀中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时,即被带上手铐。在看守所因犯低钾症,全身浮肿,体重增加了20多斤,整个人处于无法站立的半昏迷状态,在前往医院检查及整个检查过程中,民警刘警官等人都让她全程带着脚镣手铐,还让人把她蓝色的囚服换成了橘黄色的囚服。即便医生说她的低钾症已经到了严重的边界,随时随地都会休克甚至死亡时,刘警官等人仍未将其脚镣手铐去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份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的……”根据上述《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但她一个濒临死亡的弱女子,全程不但极其配合,而且也并无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能,且有数名警察贴身押解,为何还要给其上了脚镣手铐。此行为甚至引起医生的质问:我请问这位妈妈究竟犯了什么错,要带上脚镣手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很显然,刘警官送往看守所戴手铐、送医就医过程中戴手铐和脚镣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其意图通过此种方式对其进行羞辱,并给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在她被释放之后的数月之内,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并数次有严重自杀倾向,幸得亲友及时发现才得以幸免。

汪文月说,她就医时病情十分严重,医生要求马上住院治疗甚至让她到北京大医院进行治疗,但当时只给她做了体内钾含量的检查,检查费300元还是让她自己出的;而在其检查当天上午,长安派出所夏所长从其母亲处骗走了之前给其出示的行政拘留书,而给其两份新制作的拘留书。此外,她从冀中第一看守所被释放后,有数名民警扛着摄像机曾两次到其单位拍摄其领导,还称要对她在单位做笔录调查,肆意扩大事件影响,完全超出了他们的工作和职责范畴。

举报警方威逼证人“翻供”

汪文月还怀疑,在处理她对任某的控诉案件中,警方先下结论后取证,按照其结论逼迫证人去做”伪证”。

在其被送入看守所后,就“任某到校门口谩骂举报人”一案,长安派出所刘警官特意让其母亲寻找目击证人,并声称如果她找不到证人便无法对任某做出处罚。年迈的母亲六神无主,多方打听后找到四五名证人去做了笔录,这些证人证实看到任某谩骂侮辱她们母子以及鼓动学生家长停课让她撤销对曹老师的举报的情形。

但2020年12月1日,长安派出所夏所长和刘警官让她就“任某到校门口谩骂举报人”签署“终止案件调查书”后,即传唤她母亲说其教唆证人做伪证,并说要拘留她,还让她签署了不少文件。然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一遍又一遍地传唤之前作证的证人,要他们“翻供”。今年5月份,她母亲在医院做肿瘤切除手术时,接到刘警官电话告知,称其教唆人做伪证不再对其进行拘留处分,而是罚款200元,并要其前往派出所签字。刘警官还称那些做伪证的证人也不再做出罚款或拘留的处分,而是进行了口头警告。

她母亲认为,这是针对她而设计好的圈套。本来,对案件进行调查是警方的工作范畴和职责所在,但警方在立案后自己不进行调查却反而让受害者家属寻找目击证人,明显属于不作为,还借此给受害人家属扣上一个教唆人做伪证的帽子而进行处罚,这样的做法让人难以理解。

汪文月说,更难以理解的是,这些证人为其作证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被民警以各种方式叫去逼迫他们“翻供”。有个王阿姨被电话传唤后不去派出所,民警刘警官直接开着警车去了她家,把王阿姨吓得直打哆嗦。重新“作证”之后,她来到她妈妈家,抱着她妈哭着说对不起她妈,说她吓得实在不行了,她家人都在这里生活,而民警开着警车到她家人家以为我做了什么坏事,到派出所后刘警官让她怎么说她就怎么说了,她翻供和瞎说了。

汪文月说,还有一位王大伯,亲眼看到任某在那儿闹事,去派出所为她作了证。警方通告说任某没有违法事实后,找他了6次,逼他到派出所翻供,让他对着摄像头说出他之前所做的证是假证,让他说没看见任某闹事,之前之所以说任某在学校闹事,是她妈教他的。因为刘警官经常开着警车找他,他吓得搬到廊坊儿子家住了好几个月。后来夏所长打电话到廊坊,说做假证是错误的,他说他做的是真证。此外还有个80岁的李阿姨,在为其作证后又被警方找过多次,逼她说之前所做的证言是伪证,并让她对着摄像头说是她母亲找她作伪证的,让她说是汪文月的母亲教她这么说的,但她说她看见什么就说什么,从不说假话。后来夏所长又给他儿子打电话说她做伪证。被叫去多次之后,便让她画押签字,她感觉自己被套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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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学校大门

汪文月向记者提供了王大伯和李阿姨关于被叫去做伪证的相关录音。在其中一段标注为王大伯的录音中,一男子说,夏所长找他说,这个事儿全国都知道了,你做假证是错误的,他说他不做假证,他做的是真证,他从那儿(学校门口)过看到了。对方问他怎么知道(骂人闹事者的)名字,他说他是后来才知道的。

在另外几段标注为李阿姨的录音中,一女士说2020年12月12日和16日,他被刘警官开着警车从家中接到派出所,刘警官说她做的都是伪证,但她说她从学校路过,她所讲的都是看到的和听到的,她说的都是事实。“刘警官谎称人家都翻供了,一共是五个,就你没有翻供,我说我(对我说的事实)负责,我还质问他凭什么给我家孩子打电话威胁我孩子。”

5月9日,王大伯告诉猛犸新闻 •东方今报记者,学生家长在学校操场边骂街时,他站在那儿看了一会儿,见到任某某的女儿任某在骂汪文月,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他去给汪文月做了证,后来派出所又找过他几次,前几天回去,有个姓夏的所长说要罚他的款,但说看在一个厂子的份上不罚了。他对此并不买账,他说作证就是作证,事实就是事实,刀搁在脖子上也不会改。“这事儿处理得太狠了,有偏向,但不知道里面有什么猫腻。”

李阿姨向记者证实,当时她遛弯到学校门口时,听到有人骂顾明的妈妈告老师,不让孩子上学了,她以为是顾明打架了,还特意问了问汪文月的妈妈。后来,去派出所作了证,警察说她做的证没用。后来,又找过她多次,让她对着摄像头说是汪文月的妈妈教她说的什么什么,她说汪文月的妈妈没有教她说任何东西,她所说的都是她看到的。民警还给她儿子打电话说她做伪证,还谎称其他证人都翻供了,就剩她没有翻供了。“我说我翻什么供,我说的都是实话。”

汪文月说,2020年12月18日,她将长安派出所的相关问题向上级公安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2021年1月19日,霸西分局督察大队的陈(音)主任向她通报了处理结果:关于她投诉长安派出所所长的相关问题,上级部门转给了霸西分局,霸西分局成立调查组调查后给出结论:对她和柳鸣行政拘留20天按照法条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她母亲被任某两次殴打情况与事实不符;她反映的威逼证人做伪证问题不存在;夏换走并且立即撕毁行政拘留书的问题民警说是笔误等。

女子举报班主任索贿遭其他家长热水浇头,自己被拘20天,现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怀疑警方逼迫证人“作伪证”

(长安派出所夏所长将拘留汪文月的两份原拘留书故意撕毁,并重新“制作”两份新的“拘留书)

就汪文月举报的处理结果,5月26日,记者联系到霸西分局督察大队的陈(音)主任进行核实,其称因无法核实记者身份而不接受采访,想要采访的话需要携带证件到该局联系,随后其称“要开会”挂断了电话。

就汪文月所反映的长安派出所违规使用警械、威逼证人翻供等问题,记者与该所夏所长取得联系。夏所长说,这都是去年发生的事,目前他们正与汪文月走法律程序,有什么问题可与霸西分局新闻发言人联系。记者尝试与该局新闻发言人联系未果。

汪文月说,霸西分局的调查组并未找她了解情况,也未向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她不清楚该调查结论是怎么做出的。她还会继续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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