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某公司“迟到1次扣员工1000元工资”一事引发关注。面对记者,公司股东许某出言不逊,甚至让记者“滚蛋”,还对记者进行一系列的“灵魂拷问”:你是哪个电视台?哪个栏目?哪个频道?有备案吗?领导是谁?可笑的是,在此事成为热点新闻后,这名股东却表示,希望回到法制本身,不要采取不好的引导。目前,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已赶到该公司介入调查。
公司这番回应,真让人领教了“你和他谈事实,他向你爆粗口,你曝光他出言不逊,他却回过头和你谈法律”的厉害。客观来说,这起事件中的员工有错在先。因为他在去年11月份迟到了3次,所以被扣了3000元工资。毕竟,如果企业无法约束员工,动辄轻纵员工迟到,势必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扣工资是为了提醒员工不要玩忽职守、工作懈怠。然而,惩戒归惩戒,一下子扣掉员工3000元,是不是太过分了?据员工所说,公司的薪酬待遇构成,包括4800元的底薪,加上200元的满勤以及销售提成,一下子扣除3000多元,惩罚力度未免过重。这不免让人怀疑,企业的处罚是否已经成为变相压榨员工、克扣员工工资的借口。
从法律上讲,如此“罚款”金额并不合理。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而非行政主体,并不具备对员工进行处罚的权力。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它已经被国务院依法废止,并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企业的“惩戒权”有一定模糊性。一方面,企业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促使员工遵守纪律,保持对职业的忠诚和操守。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制定的惩戒措施,是否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也常常受到员工乃至社会的质疑。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仲裁或法庭判决的结果,也是结合实际、灵活审慎地处理纠纷,并非简单地偏袒企业或员工某方。
当然,在现实中,也有不少企业通过绩效奖励来表彰优秀员工,这为全体员工树立了榜样,也体现了按劳分配、合理奖惩的精神,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也更符合法律的导向。
通过此事,我们不禁要问:企业的惩罚机制是否公开民主?能否反映绝大多数员工的共识和心声?惩罚是企业管理的手段,目的是督促员工积极工作。如果为惩罚而罚款,那就是本末倒置。
企业对员工随意罚款,有可能让企业陷入违法风险。企业损害员工的利益,将会削弱员工的积极性。优秀的企业,不仅会采取更加柔性、适度的处理方式,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苛责员工,而且企业管理者还能从迟到、早退这些小事中,发现员工的问题,从中积极查找自身管理上的问题,进而改进绩效考评方式,为员工创造更积极和包容的发展空间。(白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