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是否可以聘任来自法学教育领域或法律服务机构人士担任法治副校长?2月1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采取鼓励态度,希望更多的法学专业人士参与到中小学治理中来,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能。
2月17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提到,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
同时记者注意到,现实情况中,有不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来自于法学教育领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
对此,王大泉解释称,《办法》按照历史沿革,主要规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兼职到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情形。
同时,王大泉表示,法学教育领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人士到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属于中小学通过签订协议自主聘请校外专业力量、构建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自主行为,《办法》对此不调整也不禁止。
“我们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希望更多的法学专业人士参与到中小学的治理当中来。”王大泉指出,《办法》出台以后,学校已经聘任的这些法治副校长,还可以继续履责。同时,下一步如果再聘任,可以进一步明确这些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能。
“如果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就属于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以作为校外法治辅导员,但是不在《办法》统一调整的范围内。如果中小学聘任其为法治副校长,则不属于《办法》要求的‘至少聘任一名法治副校长’。”王大泉称,对于“一名法治副校长”,指的是按照《办法》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的人员,其他是自主服务范围,其聘任与管理可以由学校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