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件。上诉人周艳梅在阅读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时煞是费解:“我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判决书却说我没有到庭,还来了个缺席判决!”
提出上诉后,二审庭审现场再现“奇事”:被上诉人金继华向法庭陈述,“区法院的人跟我说,这里面的每一项都要重新起诉,包括龙岩的房子。”
金继华代理律师示意停止陈述后,金继华马上请求法庭删除这些表述记录。周艳梅的代理律师态度强硬地反驳,不能删除该陈述记录,这是当事人本人(金继华)承认一审法院指导其办案。
周艳梅听说到现场“细节”后,情绪突然失控了。
今年48岁的周艳梅,本是工程机械行业“精英”。5年前,她开始官司缠身,至今也走不出阴影和纠缠。
公章和“免职”
周艳梅的“麻烦”是从2020年2月24日开始的。那天一大早,她离开公司到邻市对接业务,路上接到了电话,一位负责公章的员工告诉她,公司的公章被人强行拿走了。
当时的江西中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中升公司”)和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盛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从事塔机和升降机的生产销售,周艳梅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他们在微信平台组建了一个“盖章群”,需要盖章则在群里申请,经周艳梅同意则由 “管章人”盖章。
赶回公司后,周艳梅收到一份“函告”,内容称“2017年1月2日,金继华、殷少军、罗志刚与你,四方签订合作租赁协议,约定了各方权利与义务。从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止,每月均核算并公布了经营财务状况。”
上述“函告”还称,周艳梅作为合伙执行人,在此期间未履行执行合伙人义务,未与合伙人核账,提供每月报表。另外,故意拖延算账,拒不公布账目,导致经营状况不明确。同时,称周艳梅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合伙人利益,决定解除其执行合伙人的职责,限7天内提供账本并算账核实各方比例,及总的合伙财产金额。
另有一份“合伙人会议决定”称,免去周艳梅租赁公司负责人职务,重新聘用王东超为租赁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租赁公司日常工作。内容陈述中还称,周艳梅经通知,无故缺席,符合法定出席人数。
一份名为“中升公司群(94)”显示:2020年2月25日,周艳梅在群内发布了一条通知,称自己作为中升公司控股58.5%的股东,及中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代表中升公司正式向你发出通知,要求你立即停止侵权,将以中升公司名义发出的“关于免去周艳梅总经理职务的通知”立即收回并予以销毁。否则,你必须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并依法追究你盗盖公司公章的法律责任。
之后,关于周艳梅被免职的各种“通知”,以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形式,传播至公司各部门及客户公司。
判刑和死亡
周艳梅曾是名幼师,从2005年开始从事工程机械销售,一度成为销售界的传奇人物。2010年3月,先后成立了江西中升机械有限公司和宜春中盛实业有限公司。
据周艳梅回忆,公司自创办后可以说风生水起,2017年10月,时任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干部、中共党员的金继华找到她,自称有1000多万资金可投入到“中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承债式受让方式收购股权来盘活企业。当时,“中升公司”资产5000多万元,负债2652万元。
一份“企业资产收购协议”显示,金继华作为甲方,与乙方周艳梅、殷少军、夏运梅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双方约定,由金继华承债式受让中升公司、中盛公司,及中升公司在福建的“龙岩同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并承担三家公司所有债务。金继华受让三家目标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后,其支付的对价为0元。
“当年12月,我在协议上签字后,才发现这是一个骗局。”周艳梅情绪有些激动地说,“我出具委托书让金继华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但他未按约定履行公司债务清偿的义务,也没有投入1000多万资金解决公司困难,仅出资72万元作为周转资金。”
此后,金继华和周艳梅在股权转让和持有上多次产生争执。2019年,该公司负债2000万左右,增资至7000万左右。2020年3月,金继华向袁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周艳梅向金继华按协议办理58.5%中升公司股权交割手续;支付违约金40万元。袁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金继华的诉求。周艳梅上诉和申请再审后,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至2020年2月24日开始,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公司公章由金继华占有,周艳梅被股东“免职”。2020年3月,金继华、殷少军等多人在“中升公司”大门口,与周艳梅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双方均有人受伤,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周艳梅亲属钟早贵、沈状芳、周荣林被判刑。
该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荣林、钟早贵、沈状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周荣林和钟早贵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两个月;沈状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当时是他们堵住公司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后强行拿走公司钥匙,我家人索要钥匙才起的冲突,而且是我公公被金继华推倒后我家婆沈状芳才捡起地上的拐杖自卫的。”每次提到当时的一幕,周艳梅都泪流满面。
2020年6月15日,周艳梅被当地警方以职务侵占为由立案调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周艳梅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周艳梅家中4人,均被判刑。2020年8月,周艳梅公公钟业华、小姑子钟早梅先后死亡。值得一提的是,两名死者在当年的3月,也就是公司大门口“冲突事件”中也均受伤。
到庭为何被“缺席判决”?
2021年6月14日,周艳梅刑满释放。她开始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然而,官司又来了。
周艳梅再次收到了袁州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金继华在通过“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获得中升公司周艳梅58.5%股权之后,继续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图谋获得中盛公司周艳梅股权,再次将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艳梅将持有的“中盛公司”20%股权转让至金继华或指定人名下。理由是2017年3月签订的那份《企业资产收购协议》约定:周艳梅向金继华转让“中盛公司”20%股权,第三人转让“中盛公司”80%股权;原告受让“中盛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后,其支付的转让款为0价,并确定了相关违约条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中盛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但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故意拖延至今。
今年2月8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一审判决书称:被告周艳梅、第三人夏运梅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周艳梅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周艳梅不能理解的是:“我明明到庭并参加了庭审,还接受了法官的问询,怎么就成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呢?”
当时与周艳梅一起参加庭审的刘鑫欣,也确认周艳梅确实到庭参加庭审并接受了法官问询。
周艳梅代理律师也多次提到,庭审现场有录音录像,是可以查得到的。
打官司受法官“指导”起争执
今年6月7日15:00,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金继华与周艳梅、第三人夏运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一案。
周艳梅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周艳梅、金继华以其相关一系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了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企业资产收购协议》相关内容,金继华已经不具有诉权;自2017年12月3日签订《企业收购协议》至2023年1月10日立案,长达5年多的时间跨度,金继华才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另外,《企业资产收购协议》存在几大问题:一是不应当是零对价收购相应的企业。二是《企业资产收购协议》对外债务清偿的主体系自然人金继华,而不是被收购的相应企业主体。且企业主体清偿相关债务财产,包括周艳梅的48%相应财产权益在内,作为拥有48%被转让企业股权的周艳梅,对此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在该案中双方,应当存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先后问题,即应约定在金继华清偿对外债务之后,才发生资产(股权)转让登记的事实。而不是签署上述协议,不支付对价不清偿对外债务就必须转移资产、转让股权。否则,就导致转让方失去企业资产、股权并且还承担对外债务,造成转让方多重损失;而受让方仅签署一个协议就可以获得前述权益并不承担相应义务,获得多重利益,如此操盘堪称“资本运作高手”,通俗地讲就是欺诈。
多名在庭审现场的人员,回忆了法庭上的一场激烈“争执”:
庭审现场,金继华的一番陈述,给参与庭审人员的感受就是:金继华打官司受到一审法院法官现场对话如下:
法官:当事人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金继华:依据这份资产转让协议,通过一审、二审,包括再审的确认。以后,已经是2022年,(江西中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周艳梅58.5%股权)过户到我的名下,然后我就拿着这些案卷到了区法院(袁州区人民法院),区法院的人跟我说,这里面的每一项都要重新起诉,包括龙岩的房子(周艳梅房产)。
现场:金继华律师拉金继华,示意金继华不要再说了。金继华马上请求法院删除这些表述。
周艳梅代理律师:不能删除,审判长,这非常重要,当事人本人承认的。这个庭审有录音有录像的,一审法院指导你。我在这里陈述一下,这段话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恢复的,一定要恢复的。
法官:你是说什么意思?金继华,你在说什么呀?
金继华:是这种情况,当时就是因为牵涉到龙岩的房子的问题,我们就到区法院,当时是于律师(于德洪),我就叫他到执行庭去问,执行讲他这个执行不了,那我就重新起诉,就这个意思。上面这个删掉去。
法学界人士观点:若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侵占股权可举报
北京一名司姓资深律师分析,无论是股权收购协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都应当有相应的价值收购或受让,综合目前的相关材料,如果收购或受让方支付对价为零元,确实不符合常理。
司姓资深律师认为,金继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经商行为,确实违反相关规定,可由其监管单位调查处理。如果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零元取得资产、骗取股权并侵占,涉事方可向纪律监察部门举报。
江苏省苏中区域一知名张姓律师则认为,法院判决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则应当由出具判决书的法院裁定,对文书中的错误内容进行更改。
“这份判决书的表述中,如果被告周艳梅确实参加了庭审,但判决书中又认定她未参加庭审,事实上又进行了缺席判决,这就存在明显的错误。”上述资深律师认为,错误如果确实存在,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应当查明事实,发回重审。
北京另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存在一些“合同陷阱”,利益受损方往往后知后觉。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从情、理、法多个角度综合判断。
“如果存在权利干预法律的情形,应当将权利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该法律界人士认为,人民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其裁判结果往往一锤定音,这是涉诉企业和企业家们最直观感受公平正义的方式。”文\图 方正 吴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