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廉政法治研究网 周余涛 寒雪 十年生死两茫茫。陕西省旬邑县的胡有民,只因在外地干了一个项目,便被法院超标的执行陷入困境,维权12年至今无果,称彬县(现彬州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2)彬执字第00141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超范围执行给别人,致使自己多年入不敷出,债台高筑,给家庭、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据笔者调查了解,2011年8月1日,胡有民与朱彬宁签订彬县朱家湾民俗新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90天。2011年10月30日胡有民完成16户住宅楼封顶后,因资金紧张暂停施工。两人协商未果,朱彬宁便把胡有民诉至彬县法院。后在彬县法院达成调解,案号为彬县人民法院(2012)彬民初字0001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原告与自愿解除合同;下余工程移交朱彬宁(被告胡有民施工期间所干的工程量人工工价已经原、被告协商为决算40万元,且已清洁);应付民工工资90000元,由原告朱彬宁负责清偿65000元,其余全部由胡有民负责清偿,胡有民所有的设备(包括租赁、购买的设备)归胡有民所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然而,朱彬宁负责清偿65000元民工工资一直没有给付。并于2012年1月10日向彬县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第四项内容,即拆除朱家湾村移民建设住宅工程3户承建时所用竹板、方板等。
胡有民说,根据彬县法院(2012)彬民初字0001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彬县朱家湾民俗新村建设住宅工地除扣除3户住户承建时所用竹板、方板归原告朱彬宁所有”,但是彬县法院执行局2012年4月6日给胡有民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却显示:通知你于2012年4月10日之前拆除你在彬县朱家湾民俗新村建设住宅工地的钢管架、竹板、方板等,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一切损失后果自负。这就是说,把三户拆除的方板等变成了整个工地的所有方板等要拆除归朱彬宁。工地上的钢管架不在执行范围,法院却强制执行将钢管架拉入执行范围内,严重扩大案件执行范围及执行标的。胡有民说法院此举给他造成损失达100多万元。
胡有民说,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彬县法院委托彬县公证处对清点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彬县公证处(2012)彬证民字第037号《公证书》后附2012年4月10《设备清单表》共21页,更能清楚看到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一是强制执行拆除了共16户人家的建筑材料设备,但是朱彬宁可以申请执行的范围仅为3户住户的竹板、方板!二是强制执行清点的建筑材料包括了钢管、扣件、棱木、竹角板、顶丝钢、铁模板、钢管、步步金、竹架板、木板、木三斗桌、电缆、雨仓、电线、铁锨、羊镐、电焊机电机等材料、机械、设备,而且制作《设备清单表》后,法院将清单上的全部财产都交付给了朱彬宁,根本没有区分属于我的财产,法院此举明显损害了我的个人合法财产!三是棱木的清点计数竟然是以“堆”为单位记数量的,胶模板也同样是以“堆”为数量计数的,塑料水管以“若干米”来记数量的,如此粗糙行为,玩忽职守,以公权力随意损害!
胡有民说,2013年12月19日,因与李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胡有民从朱家湾工地拉回四车钢管、扣件、棱木等建筑材料,但这只是部分建筑材料。胡有民找朱彬宁,法院要求拉回剩余材料,一直没得到解决结果。
著名法律工作者白红卫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见,(2012)彬证民字第037号《公证书》模糊概念,给当事人造成困扰,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2013年12月,绝望中的胡有民再次来到咸阳市政府反映情况。
咸阳市信联办召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彬县人民政府、彬县法院、彬县信联办、彬县城关镇政府、旬邑县人民政府、旬邑县信访局、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及信访人胡友民在咸阳市信访局第二会议室就其信访诉求进行协调,由事发地彬县人民政府和其家庭所在地旬邑县人民政府给予救助解决,共计救助金100000元,统一转到彬县信访局账户上。胡有民说这笔钱一到账,就有彬县信访局以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发下去了。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涉案法官没有得到处理。胡有民坚信公理总会存在,他希望上级领导能关注他反映的事情,给自己一个合理公平的结果。
来源:产业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