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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不点名”并非当然意味着“不指向”
发布日期:2026-5-9   查看次数:96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本报讯 发帖不点名,只用“某某”或姓名字母缩写,就是“安全吐槽”吗?设置“抽奖”活动,引导他人转发评论,是合理互动还是“带节奏”?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以“影射式发帖﹢不限圈抽奖”的“擦边”方式引发言论大规模传播的某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该网络用户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的判决。

  演员甲某某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实名认证微博账号拥有较高关注量。某网络用户A某是另一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演员乙某某的粉丝,是演员甲某某的“黑粉”。A某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多次发布涉及甲某某的评论内容。在相关微博中,A某使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的图片信息。同时,A某围绕针对甲某某的特定话题发布“不限圈抽奖”微博,写明“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评论区可﹢)”“抽J条件:只要你拿出无论是客服电话还有邮箱维权的任何证据,帮助乙某某粉丝维权,即可参与抽奖”“奖池过10W!人数过百!人人都有机会!具体奖品见评论”等,以转发、评论等作为参与条件,且不限定参与范围,任何用户均可参与。相关内容发布后,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及点赞,形成明显扩大效应。甲某某认为相关言论严重损害其名誉,遂提起诉讼。A某辩称,涉案言论并未明确指向甲某某,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未超出合理范畴,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言论指向时,关键不在于是否完整点名,而应当根据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以及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予以评判。A某在发表涉案言论时即便未直接使用甲某某的完整姓名,而是以“甲X某”等称谓代指,但结合话题标签、角色信息等内容足以让他人意识到涉案言论与甲某某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关系。涉案言论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A某对于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亦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该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A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A某通过设置“不限圈抽奖”的方式组织相关言论传播,以抽奖作为激励条件,要求参与者转发、评论并附带特定话题,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扩大了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侵权的加重情节。一审法院综合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决A某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后,A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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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言论是典型的侵权人以“含沙射影”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如果该言论中的对象特征要素足以让信息受众意识到该言论与特定对象具有高度的对应关系,从而造成该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依然构成名誉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中,“不点名”并不当然意味着“不指向”。判断“含沙射影”等言论的指向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认定:一是看言论究竟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泛化表达,还是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而形成的特定指向。如果该行为明显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表,则不具有指向性;二是看言论中是否包含能够识别身份的特征要素,例如职业身份、参与作品、相关事件等。这些要素一旦与现实中的具体对象形成对应关系,即具备指向基础;三是看这种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的程度。并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受众能够据此判断所指对象即可;四是相关公众在接收信息后按照通常理解,若熟悉背景情况的受众能够自然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则说明该言论具有实际指向。

  同时,本案对“不限圈抽奖”这一新型传播方式的法律定性与风险边界作出回应。从表现形式看,“不限圈抽奖”通常以设置奖品为诱因,以转发、评论、附带特定话题为参与条件,不对参与群体做任何限制,其本质是一种以利益为驱动的传播方式。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不同,该种方式通过降低参与门槛,同时加入各种奖励机制,使不特定用户在参与抽奖的同时,客观上造成信息传播扩大。借助参与者的再传播,实现信息在短时间内多范围、多节点扩散,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均远超其他方式。

  公民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无边界,应当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权益的范围内行使。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度较高,对公众评论负有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并非无限延伸,更不意味着可以被随意贬损、侮辱或诽谤。虽然网络用户享有自主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对于非依法具有调查、处理职权的主体而言,不得以征集所谓“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并据此对特定主体作出评价。法律所保护的,是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且保持适度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人身攻击。

  在网络空间中,表达方式与传播机制同样纳入法律评价范围,行为人不仅要对“说了什么”负责,也要对“如何传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均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逾越边界必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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